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布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三)责任者
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五、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六、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此外教学、教研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与培训科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1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3. 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4. 经区局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
七、培训场所、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
(一)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赁期不少于2年。
2. 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
4. 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
(三)安全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收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
培训对象为3至6岁的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参照本标准执行。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应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