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提供培训服务,更好地保障学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订《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准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培训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登记。
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不适用本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设立原则)
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入的领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根据登记类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应规定。
第四条 (机构属性)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属性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区的许可机关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举办者投入)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业务模式等相适应。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注册资本。在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为捐赠资金,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培训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符合国家防疫卫生安全要求。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应自申请设立之日起不少于2 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线下培训场所,实际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戏剧类学员人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且至少可以容纳10人,教室天花板顶离地至少2.65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3平方米。开展寄宿制培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登记为住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培训点,并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相应的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
第七条(线上培训)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并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住所地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
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线上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第八条(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第九条(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业务范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其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培训点的办学内容不得超过所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机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机构章程约定,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机构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校长(经理)担任。
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机构章程约定,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机构章程的规定,由理事长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等担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专兼职培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备1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4.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培训点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收费。
第十四条(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规范开展培训以及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等。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还应当制定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内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与计划)
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向学员提供适合的培训内容,不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情形。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计划。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版权、内容等各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标签:
培训 机构 设置 标准 文化 艺术 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