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申报
南明区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教育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政局名称审核表),审核时举办者为公司的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1.首先,到南明区政务大厅教育窗口进行名称初审。(举办者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其次,到南明区政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民政局窗口办理“名称预审核通知”。
3.最后,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有效的“名称预审核通知”到教育窗口办理教育局出具的“名称预审核通知”。
二、设立申请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
2.《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3.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师资培训考核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及公示制度);
4.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中教学、教研人员不得低于机构总人数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同时填报《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5.开办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
6.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材料及培训器材填报《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7.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8.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9.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册(最少五人,只能是单数);
10.《XX机构外聘教师情况调查表》;
11.《XX机构无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承诺书》;
12.拟任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承诺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13.拟任校长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承诺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同时校长资格要求需5年教育管理工作经验;
14.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设立党组织的培训机构需提供门头图片、校舍图片、党建宣传栏图片,用A4纸打印盖章交审;
15.培训场所房屋产权属证明,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还应提交租赁期限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3层以上楼层,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5层以上楼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地下室、简易用房、违章建筑和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同时,不得租借中小学校场地办学;
16.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及面积;
17.未取得房产证的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消),300平方以上培训场地,需提供住建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二消)。视频监控全覆盖,信息保存不少于30天;
18.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专业培训用房及设施设备因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反馈要求;
19.室内空气检测合格证(请提供贵阳市有资质机构的检测报告);
20.准入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同时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联合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即作出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机关>前置审查意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登记后,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