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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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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12 15:02:40
新科规〔202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双减”工作会议部署,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精神,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编程、乐高、科学实验、人工智能启蒙、科学探索等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能力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联合出资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比例,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本标准实施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培训机构须有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审批。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格,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和维稳工作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和安保人员,履行安全监管、疫情防控和维稳职责,安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关于项目、教学、教材、行政、学生、档案、收费、退费、监管、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教师、校务公开、卫生防疫、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办学宗旨、规模、举办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六)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前,由举办者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推选培训机构首届理(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正式设立后,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监事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培训机构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要求的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校舍。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场所所在楼层须在四楼及以下,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培训教室设施设备须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须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符合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严禁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等产生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学场地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竣工验收。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其规模,配备遵纪守法、学历合格(大专及以上)、学科相符、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应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以促进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培训材料的编写、审核、选用等环节管理,依据《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实施细则(试行)》(新教规〔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班额要求
培训机构招收学龄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同期培训的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35人/班、45人/班、50人/班。 
七、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举办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审批登记。
八、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户、专款专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九、附则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7日。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本标准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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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设置 标准 通知 机构 培训 科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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